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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湖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襄阳市湖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南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襄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联络感情,传递信息、团结扶持、促进合作,共同发展,为构建健康、和谐的襄阳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襄阳市行政审批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襄阳市商会综合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襄阳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 月和6 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商会党组织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商会党员和会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会员企业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联系服务会员企业,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

(三)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四)理事会、监事会、商会负责人、秘书长、名誉职务人选(人员)的选任、罢免、增补、取消进行考察并提出意见;

(五)对商会章程修改、换届选举、大额经费使用、重大活动安排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对商会网站、刊物、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的管理防范错误思潮渗透,弘扬企业家精神和社会正能量。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火炬大厦13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贯彻方针、政策过程中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协助政府和会员开展经贸洽谈,招商引资活动,介绍项目,宣传襄阳;广泛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

(三)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本商会内部的优势互补,促进企业的合作与发展,树立会员的良好形象;

(五)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六)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管理,承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工作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湖南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襄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 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每5 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1/3 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 天。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 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由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组负责审核: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 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届,且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经会员大会2/3 以上会员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至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1 名。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能连任。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四十一 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商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章 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四十六条  商会设名誉会长1名、名誉副会长2名。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一致,到期自动终止。

第四十七条 担任名誉职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曾任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为本商会建设具有突出贡献、较高威望和广泛社会影响力;或为本商会建设具有特别突出贡献、较高威望和广泛社会影响力;

(三)热心商会事业,愿意发挥指导、咨询、桥梁作用;

(四)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无严重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八条 授予增补、取消名誉职务应当履行以下民主程序:

(一)由商会党组织对拟授予、增补、取消名誉职务人选(人员)进行考察,并向理事会提出意见;

(二)理事会根据商会党组织对拟授予、增补、取消名誉职务人选(人员)的考察意见,结合授予条件审议确定人选,向全体会员公示、公告;

)备案。设立、增补、取消名誉职务,均须在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名誉职务人员不履行负责人职责,不参与日常决策、管理、执行工作,主要职责:

(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维护商会声誉;

(二)提供商会发展、政策咨询、资源链接等方面指导支持;

(三)参与商会重大活动、重要事项的调研论证。

第五十条 名誉职务人员在商会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报酬,不得享受办公用房、用车等待遇。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 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经2026年5 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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