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2014年来出台的鼓励创业政策摘要
(一)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三大措施助力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一是从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三是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二)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一是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改进合意贷款管理,完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税前列支等政策,增强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三农”等贷款的能力。二是加快发展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支持银行通过社区、小微支行和手机银行等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鼓励互联网金融等更好向小微、“三农”提供规范服务。三是支持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发展,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发挥保单对贷款的增信作用。四是改进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机制,防止信贷投放“喜大厌小”和不合理的高利率、高费用。五是运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资金存量,简化小微、“三农”金融债等发行程序。六是抓紧出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七是支持跨境融资,让更多企业与全球低成本资金“牵手”。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中国装备“走出去”。八是完善信用体系,提高小微企业信用透明度,使信用好、有前景的企业“钱途”广阔。九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调整“虚高”的贷款利率。十是健全监督问责机制,遏制不规范收费、非法集资等推升融资成本。用良好的融资环境,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底气和能力。
(三)2014年1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价格改革,更大程度让市场定价;决定实施普遍性降费,进一步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减负添力;确定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措施,培育壮大新业态新产业。
会议强调,大力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降低大众创业成本,加快万众创新步伐,要在着力落实好定向减税政策的同时,实施普遍性降费。会议决定,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收费标准超成本的要切实降低;对确需保留的补偿非普遍性公共服务成本的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减免涉及小微企业、养老、医疗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等的收费和基金。自2015年1月1日起,一是取消或暂停征收依法合规设立、但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2项收费。二是对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底,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5项政府性基金。三是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四是对养老和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减免土地复垦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7项收费。继续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复转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上述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400多亿元。
(四)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为切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出十条意见。
1、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2、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3、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
4、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6、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7、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8、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9、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从小型微型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
10、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五)2014年9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为困难群众兜底线救急难。
会议确定,在继续实施好现有小微企业支持政策的同时,重点推出以下新政策:一是加大进一步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清理不必要的证照和资质、资格审批,为小微企业降门槛、除障碍。二是加大税收支持。在现行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从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三是加大融资支持。采取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等措施,引导担保、金融和外贸综合服务等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鼓励大银行设立服务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推动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实质性进展。四是加大财政支持。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由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档案。五是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支持,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微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六是加大服务小微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方便企业获得政策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供更有效服务。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确保政策尽快落实,并适时提出进一步措施,帮助小微企业赢得“大未来”。
(六)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推动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会议指出当前我国货币信贷总量不小,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不易、成本较高的结构性问题依然突出,不仅加重企业负担、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也带来金融风险隐患。会议确定,一要继续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着力调整结构,优化信贷投向。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支持服务业、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及重大民生工程的能力。二要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的不合理上升,遏制变相高息揽储,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三要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环节,整治层层加价行为。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原则上应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四要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一律取消。规范担保、评估、登记等收费。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行为。五要优化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采取续贷提前审批、设立循环贷款等方式,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差别化监管要求。六要积极稳妥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特色中小金融机构,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促进市场竞争,增加金融供给。七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融资,扩大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规模。八要完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商业银行纠正单纯追逐利润、攀比扩大资产规模的行为。九要大力发展支持小微企业等获得信贷服务的保险产品,开展“保险+信贷”合作。积极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
(七)2014年6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简政放权措施促进创业就业,部署石化产业科学布局和安全环保集约发展,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简政放权是深化政府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之举。会议确定,取消和下放新一批共52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准”,“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审批”等关系投资创业的34项审批事项,有利于减少中间不必要环节,让优惠政策落地,释放市场活力。
(八)2014年5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部署落实和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决定对国务院已出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会议确定要正税清费,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项目。把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依法将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税种。
(九)2014年4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和优化结构有关工作,确定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听取关于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工作汇报并提出要求。会议指出,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今年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会议确定,在落实好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推出以下新措施:一是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二是启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帮助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三是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实名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年内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四是加大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将现行只限于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的求职补贴扩大到残疾毕业生。五是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六是简化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所有制单位流动就业的落户等手续。
(十)2014年4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研究一季度经济形势,部署落实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确定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措施,决定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会议决定,将2013年底到期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并加以完善。一是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和人员范围限制。凡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二是提高征税扣除额上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吸纳就业的,除国家给予定额税收扣减外,地方政府还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三是增加扣减税费种类,把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减税范围。四是简化程序,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努力营造更好的创业就业环境。
(十一)2014年4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部署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作用,确定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铁路建设的政策措施,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
会议认为,小微企业是促创业、保就业、活跃市场的生力军。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减轻税负、助力小微企业成长的措施,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
(十二)2014年1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改革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部署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审议通过《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确定了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市场为主导,鼓励创意、设计类中小微企业成长,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设计服务领域,设立创意中心、设计中心,放开建筑设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二、湖北省近年来出台的鼓励创业政策摘要
(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3号)鼓励和促进更多大学生在湖北就业创业。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其为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吸纳登记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大学生等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准入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罚款项目,要一律取消。
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
实施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省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创业地申请,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重点支持自主创业并注册登记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2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省教育厅实施“金种子”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重点支持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活动。省科技厅实施“湖北省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重点支持大学生在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
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自主创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创业项目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鼓励高校、群团组织等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反担保。
实行自主创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期限内,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减免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要按规定落实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大学生创办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除限制行业外),自其在首次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湖北省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工作,围绕“补上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短板、破解大学生创业难题、打通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管道、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创新就业服务信息化手段”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意见。
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降低小微企业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政策门槛,拓展政策覆盖面,将企业申请条件中的招用人员范围由“登记失业人员”扩大到包括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等在内的“五类人员”。同时,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力度,明确认定程序和办理时限,畅通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支持渠道。
加大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由个体户拓展为个体、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城乡劳动者,进一步明确贷款额度、贴息范围、贴息资金来源和申请程序,畅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渠道。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和担保基金损失省级代偿机制,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良性运行,发挥更大效用。
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奖补机制。实施第三轮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补助,对发放情况好、贷款回收率高、担保基金达到一定规模的地方,采取“以奖促贷”的方式,由省级给予担保基金补助。从省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调剂资金,继续按照“以奖促贷”原则,专项用于补充地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扶持更多劳动者创业,扩大市场主体规模。
大力开展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围绕我省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积极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实行招工、培训、鉴定、就业“一条龙”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定向职业培训,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依托企业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托具备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队伍等资源,建立一批职业技能鉴定所。统筹规划各地鉴定资源,推动设立区域性、行业性的技能鉴定示范机构。推动“培训鉴定一体化”,面向企业职工和各类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实施“困难群体就业帮扶计划”。采取“送岗位推荐就业、小额贷款扶持创业、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社保补贴稳定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五位一体的综合援助办法,着力帮扶低保家庭成员、“4050”人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就业,力争使每个“零就业家庭”在一个月内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将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政策援助的重点,按照“岗位申报、动态管理、先发后补、公开公示”的办法,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实行实名制管理,对特困人员实现兜底就业安置。
支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在全省认定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进以大学生创业项目为主要孵化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创业示范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租、水电费减免的,给予补贴。2013年,从省级就业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给予扶持。
建立创新创业项目展示对接平台。加大对以大学生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为主的展示和推介力度,建立湖北省创新创业项目展示网络对接平台,促进创新创业成果与我省企业生产力实现对接,推动我省智力优势转变成为经济发展优势。
试行大学生基层就业引导计划。在县市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类、公共服务类等岗位上,如乡镇卫生院、乡村小学等,根据紧缺人才需求,按照“竞争应聘、双向选择、岗位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试行选聘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和基层服务项目期满大学生就业,缓解基层人才紧缺问题,充实基层力量。着力解决好服务基层大学生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等问题,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发挥才干,建功立业。
开通湖北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实现“一点登陆网络、全省互联互通、人岗实时搜寻、双向对接选择、全程跟踪服务”,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搭建优质、高效、便捷、安全的服务平台,并逐步实现与校园网、企业网的信息联通和资源共享,及时向企业和各类求职者提供有效信息。
三、襄阳市近年来出台的鼓励创业政策摘要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襄阳政发〔2012〕7号)中明确加大微型企业扶持力度,从2012年起,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微型企业5000户以上,吸纳就业人员4万人以上;5年内新增微型企业2.5万户以上,吸纳就业人员20万人以上。其中每年城区新增微型企业2500户以上,县(市)区新增2500户以上。通过微型企业的蓬勃发展,从中孵化培育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
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措施有:
1、财政资金扶持,主要用于创业能力素质提升培训、服务平台建设和创业基地建设。
创业培训扶持。积极开展以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为目的,就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核算、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制订等内容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创业者可以申请参加创业服务部门举办的免费创业能力素质提升培训。
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社会服务资源,充分发挥各种公益性质的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组建企业服务联盟,共同为微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化服务,及时解决微型企业反映的问题。加快创业服务综合平台建设步伐,完成创业项目库、融资担保、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利用好襄阳金融网服务平台,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创业服务,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
规划建设创业基地。规划建设、整合归并、扶持壮大各类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创业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方便、廉价、配套的创业场所。市创业服务部门每年要对创业基地评选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创业示范基地”,并从微型企业扶持资金中给予5万元奖励。
2、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将提供反担保人员由在编公务员和有财政编制的事业单位人员扩大到有担保能力的单位人员。凡符合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流动资金不足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微型企业创业者初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时间由二年延长到三年。个人申报贷款最高额可达15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微型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20万元、总额最高达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按期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者,实行二次贷款帮扶。
3、税收优惠扶持。严格依法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4、行政规费减免。严格执行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市区对微型企业设立登记,实行一表制零收费。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来襄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3〕23号)中确定了总体目标,从2013年起,全市每年新增来襄创业大学生2000人以上,5年达到10000人以上;全市每年新增来襄就业大学生15000人以上,5年达到75000人以上。明确了支持范围,意见所称大学生来襄创业,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在校生和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在襄阳市首次注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意见所称的大学生来襄就业,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首次到我市企业工作,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支持创业、就业政策有:
1、项目补助和场地补贴支持。根据大学生创业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对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创新项目,给予1—1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成功经营一年的,经认定后给予实际到位资本金3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大学生租赁创业场地的,三年内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租金补贴。
2、融资支持。大学生创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不受出资额和注册资金的限制,按生产经营规模和流动资金需求确定担保贷款额度;大学生独立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创办微型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于提高额度的贷款利息从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贴息。
3、税费优惠支持。大学生创办企业,上交的各项税收及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给予全额奖励;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必须缴纳的收费外,三年内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4、生活补贴支持。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生,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一年一发放,发放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5、生活补贴支持。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生,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一年一发放,发放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6、落户与住房保障支持。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学生,申请落户的,公安部门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三年内可优先申请租住“隆中人才公寓”、“白领公寓”、“蓝领公寓”及其它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在外租房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租房补贴一年一发放,发放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首次购买住房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后,即可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7、就业培训支持。对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大学生,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并按规定发放培训期间生活补贴。
8、落实相关待遇。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的大学生,在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位选拔、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科研成果或者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9、建立大学生创业就业绿色通道,发放大学生创业绿卡。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代办窗口对大学生创业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政府各部门、各社团组织、各级各类创业就业服务机构要在融资担保、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论证、管理咨询、人才招聘、形象宣传、信息服务、人事代理等方面,为创业就业大学生提供全程服务。建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开通大学生创业服务热线。
10、加快大学生创业园等载体建设。各县(市)区和在襄高校建立1—2个集培训、实训和创业功能为一体的大学生创业园。鼓励各类创业基地优先吸纳大学生创业,符合条件的由市命名为“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
(三)市财政局、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襄人社发〔2013〕205号)规定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在校生和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自2013年5月13日以后,在襄阳市境内创业的,在创业所在地均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合伙经营和创办微型企业的,按每人20万元,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创办100人以下的小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大学生创办超过100人以上的小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大学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10万元以内利息,合伙经营和创办微型企业按每人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创办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
申请小额贷款不受出资额和注册资金的限制,按生产经营规模和流动资金需求确定担保贷款额度。
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实行一年一贷。初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第一年贷款期限内,未参加创业培训的,须到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享受后期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四)市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发〔2012〕25号)针对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有:
1、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2、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的个人和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开办企业的人员,初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放宽到3年,即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之日起后推2年。
3、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不受出资额和注册资金的限制,按生产经营规模和流动资金需求确定担保贷款额度。
4、适龄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妇女和其他劳动者自主创业个人分别按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和5万元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提高额度的贷款,同级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剩余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5、适龄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妇女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开办企业按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他劳动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开办企业的按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提高额度的贷款,同级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剩余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6、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贷款基准利率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分别按25%给予贴息,剩余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提高额度的贷款,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7、各级政府小额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免费融资担保;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同级财政给予担保费率1%的补贴;对每年微型企业担保业务总金额新增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按照新增担保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对按期归还小额担保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的,由创业人员创业所在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额度给予贷款,贷款利率按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最低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第一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后,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五)市创业服务局《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中推进全民创业的工作措施主要有:
1、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电视短片、政策讲座、人物访谈、创业微博等形式,广泛宣传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先进典型,编印《全民创业政策读本》,举办全民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宣讲创业政策,提供创业咨询服务。举办银企对接会、中小项目投资创业洽谈会、全民创业挑战赛等大型主题活动,实现创业活动中各类要素的对接。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财税扶持、金融支持、税费减免、优化环境方面加大力度,催生更多市场主体。
3、推进创业平台建设。加大创业项目服务力度,征集收集适宜襄阳投资创业的项目,形成项目库,通过创洽会、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向创业者推荐。估计各地规划建设、整合归并、扶持壮大各类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创业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方便、廉价、配套的创业场所。
4、着力培育企业家队伍。举办EMBA总裁培训班、名家大讲坛、创业大讲堂、创业沙龙;开展重点骨干企业负责人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开展企业家沙龙等系列活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企业家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