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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实施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实施方案

襄政办发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24号)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振兴实体经济,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展“多证合一”,对不能整合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办联批。推广工业项目审批“零障碍”、注册“零收费”、服务“零距离”的“三零服务”机制,全面落实工业项目建设“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取消评审(评估)、检测(检验)、招投标服务等收费项目。探索开展投资项目相关报建手续区域性统一评价,对已经整体规划、主导产业明确、功能定位清晰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或功能区,由政府委托统一进行水土保持、矿床压覆、文化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价评估,入驻区域符合整体规划、主导产业、功能定位的投资项目可简化评价手续或不再单独进行评价。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市物价局、市城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制定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清单目录,行政机关委托中介开展的技术性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加快建设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开展全市中介服务费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物价局。

  (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费降低30%。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四)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建立企业信用“红黑榜”制度,对信用好的企业,在项目申报、资金补助、优惠政策、发放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信用不好的企业予以限制,降低诚信企业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五)全面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特色园区内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按每平方米30元给予项目主体最高200万元补助。符合特色产业园主导产业发展方向,进入园区租赁厂房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按其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委。(六)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增值税税率档次,由四档税率减并至三档。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该项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七)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八)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停止征收绿化补偿费、联网维管费、河道砂石资源费,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对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实行20%优惠。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九)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等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物价局、市工商联。

  三、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督促引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不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不得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项目收费。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督促和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费率,不得高收费、乱收费和变相抬高融资担保成本。责任单位:襄阳银监分局、人行襄阳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十一)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扶持力度,对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我市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前50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企业到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我市企业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并全部投入我市的,按发行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100万元。我市企业发行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小企业区域集优债等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并全部投入我市的,按发行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对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落实回购、担保有困难的项目,由政府指定统一承接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担保、回购。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襄阳中心支行、襄阳银监分局。(十二)支持商业银行创新融资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和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参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对有贡献的商业银行和核心企业,政府财政给予奖励。对核心企业与征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进行应收账款平台系统对接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贸易融资类)的金融机构和产业链核心企业进行奖励,融资期限为1年期及以上的,奖励当年融资总额的0.2‰;融资期限为1年期以下的,奖励当年融资总额的0.1‰。支持商业银行推行“纳税信用贷”“出口信用贷”“订单贷”业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襄阳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商业银行。(十三)优化融资环境。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控和打击,引导资金回流实体经济。推进产业与金融融合发展,加强政银企对接,完善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评激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让利支持企业发展,降低企业获取金融服务的门槛与成本。整合政府、金融机构、中介服务和实体企业的各类信息资源,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金融支持小微企业信息对接平台,定期开展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路演活动。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襄阳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四、降低企业资源要素成本

  (十四)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范围和规模。认真落实电力市场交易相关规定,积极争取将市场交易售电侧由火电企业逐步扩大到水电企业和新能源发电企业;进一步降低用户准入门槛,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互联网企业、各类开发区均可以适当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逐步缩短交易周期,将电力市场交易按年度交易调整为分季度交易。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委、市物价局。(十五)完善电价执行方式。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将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由按年调整改为按季调整。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销售环节低谷时段,鼓励用户利用低谷时段错峰用电。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襄阳供电公司。(十六)落实电价补贴政策。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当年全市平均增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年度新增用电给予每度0.05元的奖励,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度新增用电给予每度0.1元的奖励。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切实保障农产品加工用电。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襄阳供电公司。(十七)减免部分电力服务项目收费。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免收《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中规定的电力客户负荷管理终端(专用变压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费用;免收保护定值计算费;免收电力客户设备接入电网时的带电作业费、交接试验费;免收电力客户欠费停电后的复电费;免收用电间隔费,供电公司为新装或增容客户无偿提供变电站出线间隔;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免交临时接电费用。3年内对电网公司建设改造和用户自建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襄阳供电公司。(十八)降低企业用气、用热成本。严禁供气、供热企业直接或以变相方式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燃气初装、热力报装相关费用(含报装费、接口费等)。表后设备采购和安装完全市场化,供气、供热企业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强行要求用户选用,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安装施工方。扩大用气大户直供规模,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城建委、市发改委。(十九)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支持工商企业与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和节能效益分成,为工业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技术改造等服务,建设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低碳产品。鼓励企业使用高效节能产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二十)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工业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完善工业用地(含厂房)政府回购、流转和收储机制,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由50%下调至20%。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一)清理规范物流收费。清理规范物流园区、口岸、公路运输等环节和领域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物价局。(二十二)支持多式联运发展。执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补贴办法,对汉江沿岸主要港口和铁路口岸站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完善全市物流综合服务网络,促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二十三)支持创新城乡物流配送模式。支持发展第三方物流、电子商务物流、冷链物流、农产品物流;引导传统流通企业加快信息化改造,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融合;推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有条件地定向开放数据资源,提高商贸物流信息化水平。加强交通、商务、农业、供销、邮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机制,推动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加快试点快邮合作,推行快递超市,降低快递企业偏远地区投递成本,促进农村地区电子商务的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二十四)降低公路运输成本。按省政府规定,对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用户,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比例由10%提高到15%。建立高速公路服务质量与通行费水平挂钩机制,对通行设施、服务质量不达标的高速公路下浮通行费标准。责任单位:市物价局。(二十五)降低铁路运输成本。全面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扩大铁路局运价调整自主权政策,铁路运输价格在最大下浮权限内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调确定,对批量零散货物快运实行一口价管理、门到门运输。支持铁路开行货物快运班列,降低企业货物周转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

  六、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二十六)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的决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0.7%。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适当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二十七)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人社部门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二十八)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受惠面。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支付比例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二十九)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助力度。对企业按规定组织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每人次一次性补贴2000元、3000元。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人社部门相关政策执行。企业新录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

  (三十)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落实《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号)精神,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300-5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对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省级或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

  (三十一)加大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力度。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并对其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对整体迁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推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该项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十二)鼓励企业研发机构落户。对来我市落户的行业骨干企业将研发总部迁入我市,2年内由受益财政对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最高20%的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十三)支持企业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大力实施“隆中人才计划”,对企业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按照《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隆中人才支持计划的意见》(襄发〔2017〕16号)规定,在工作场所、项目资助、担保贷款、股权投资、薪酬激励、政府奖励、保障服务等方面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农委。

  八、鼓励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三十四)支持企业新上项目。企业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可按实际投资额的10%-20%给予汉江产业基金跟投。对3年内建成投产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不含购地费用)的工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对2年内建成投产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不含购地费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给予支持。对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新经济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的15%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同时给予3年实际支付房租的50%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

  (三十五)支持企业技改转型。对当年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一年内竣工投产的技改提质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对列入市级以上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示范创建项目,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15%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国家、省认定的两化融合相关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襄军工企业新上的民品研发生产项目,单品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按销售收入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军品科研生产资质和保密资质并获得订单的民品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和水污染防治、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新建循环经济、工业领域数字能效提升等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10%、10%和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

  (三十六)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品牌培育、技术创新、研发设计、转型升级、检验检测、质量提升等试点示范或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贯彻落实《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襄政发〔2017〕19号)对专利的申请、授权、成果转化进行奖励的同时,对近2年拥有授权发明专利的中小企业,当年度其专利新产品应税销售收入超过50万元,按新产品应税销售收入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提名奖、长江质量奖、长江质量提名奖的企业,按主办单位颁发奖金额度的50%进行额外奖励。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每一项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类资金,中心城区以外的企业由市财政和县(市)、襄州区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七)引导产业基金投向工业。汉江产业基金对主导产业重大投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的10%-20%的跟投,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填平补齐项目、高成长企业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进行直投。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以上财政补贴、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降成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指导,注重政策衔接,形成整体推进合力。市直相关部门要细化任务措施,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推动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事权划分,承担本地降低企业成本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按季度向市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降成本工作进展情况。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凡享受本方案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同类优惠政策。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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